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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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采购、出租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

学校拟制定出台《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5个规章制度,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望各单位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同时,如果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工作与业务有意见和建议一并提出来,并于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加盖公章,反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附件1《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附件2《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3《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4《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5《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地点:行知楼1107室

联系人: 林乐香 刘凤霞

联系电话:88060396 88060385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采〔2021〕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体目标。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学校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促进学校采购提质增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采购的内控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责任分工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校长办公室、产业处、后勤管理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相关采购需求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结构,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拟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审议学校重点项目招标与采购的重要事项。

(四)确定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五)不定期听取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六)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七)听取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听取对关注度高、涉及师生利益、采购过程中存在争议等重点采购项目进行追踪问效情况的汇报,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采购相关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有资

产管理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组

成。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并督促指导执行。

(二)负责组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和督促执行;参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咨询论证。

(三)负责采购内控信息化建设,将采购内控管理要求融入到学校电子化办公平台,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加强采购内控管理。

(四)牵头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主要包括:汇总审核预算项目中的采购预算;组织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统筹安排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组织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协调和日常管理;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需求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采购意向、履约验收和促进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公开;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组织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负责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等涉及的报批工作;组织处理应由采购人答复的询问、质疑,配合财政厅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

(五)负责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负责系统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等相关档案(含电子档案)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室保存、借阅、销毁等。

(七)负责对接上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日常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审核、审批等业务。

(八)参与学校采购内部决策,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采购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资料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采购需求单位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完成采购申报工作,采购需求单位具体职责。

(一)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财务处申报项目预算;对需要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按立项审批要求组织材料并申报;

(二)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意向信息。负责采购执行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说明、确认和证明材料的提供;

(三)提供涉及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论证、公示和报审等方面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

(四)负责采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推荐供应商、委派采购人代表、自行确定评审专家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采购合同,提交内部审核;

(六)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提出验收申请,参与验收活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七)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提供支付依据;

(八)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采购要求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九)参与学校采购内部决策,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采购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资料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十)学校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执行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主要负责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

(一)负责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报送、审核和调整,采购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组织协调财政预算评审等工作。

(二)合理统筹安排采购项目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督促本单位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跟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接联系上级单位财务部门、省财政厅的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中心)机构。

(三)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四)操作财政预算管理业务系统,负责本单位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

(五)参与学校采购内部决策活动,履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采购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资料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六)学校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项目财务工作。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采购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负责学校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学校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项目采购过程中涉及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询问质疑答复、信访举报处理、配合投诉答复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参与学校采购内部决策,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采购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资料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五)学校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资产配置、登记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校采购资产配置数量、预算金额等审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通过采购取得的资产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参与学校采购内部决策,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采购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资料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四)学校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资产配置、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审计处主要对学校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二)参与监督学校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以及采购询价工作。

(三)参与学校采购内部决策,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采购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资料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四)学校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内控制度执行和采购行为合法合规性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采购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采购预算。

(一)提出项目预算需求。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经过市场调查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货比三家”等情况,测算项目经费构成,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需求,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前填报《项目预算申请表》(附件)。由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部门初审、汇总。

(二)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见《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采购需求单位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一次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预算安排,并反馈采购需求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反馈采购需求单位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三)编制采购预算。经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反馈采购需求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其中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学校采购认定标准,梳理涉及采购的事项,确定对应的采购品目和预算金额,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汇总报财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反馈采购需求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确定项目预算需求。财务部门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最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确定,按规定报省财政厅。

(五)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六)执行中追加、调剂预算和提前采购。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的,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财务处审核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报省财政厅。需要调剂预算的,应当符合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财务处审核后,视事项程度,经领导小组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报省财政厅。对符合财政厅规定可以提前采购的项目或者可以签订三年合同履行期限的服务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申报,财务处统筹预算安排,由领导小组会议决策,金额较大、一次性项目或者批量申请的建议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向省财政厅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或者同意签订三年履行期限合同。

第十二条公开采购意向。

(一)确定意向公开内容。采购需求单位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信息,部门领导集体决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发布采购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采购需求单位提交的采购意向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网等系统录入、发布采购意向信息。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反馈采购需求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三)防范处置风险。发现存在不能通过替换、隐藏、删除等方式处理的涉密敏感信息,要进行风险评估,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发布,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制定采购需求。

(一)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单位负责采购需求编制,开展需求调查,提出采购需求,部门领导集体决策,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需求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单位逐一审核确认,并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负责。

(二)审查采购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需求审查,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反馈采购需求单位。如需修改的,由采购需求单位修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重新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审查,但不得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三)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审查通过后,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集体确定采购需求。

(四)采购需求调整。采购需求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调整后,结合项目情况,采购需求单位领导集体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等方式决策确定。调整内容较多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一)拟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单位负责拟定采购实施计划,部门内部通过集体决策,征求财务、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采购需求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需求单位对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负责。

(二)审查采购实施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查采购实施计划,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反馈采购需求单位。如需修改的,由采购需求单位修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审查,但不得委托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委托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三)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通过后,采购需求单位经过领导集体决策,最终确定采购实施计划。

(四)采购实施计划调整。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调整,部门领导集体决策确定,涉及主体关键性内容的调整,结合项目情况,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等方式决策确定。调整内容较多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查。

(五)采购计划审批备案。采购需求单位根据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采购计划审批备案所需填报事项,部门领导集体决策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统筹、审核,录入省财政厅采购计划备案系统。

1.实施形式包括委托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续签合同等;

2.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

3.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服务工程超市)等;

(六)采购执行。需要开展采购活动前,国有资产管理处登录采购计划备案系统选择需要实施的采购计划申请采购,省财政厅审核后,导入采购计划执行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登录采购执行系统,选择对应的采购计划确认实施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七)采购计划调整。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若发现预算编制采购品目与实际采购内容不匹配的,在符合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品目。已审批备案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符合资产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由部门领导集体或领导小组决策确定,根据职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变更审核。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的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部门领导集体决策确定,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核;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项目或者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报领导小组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报省财政厅审核。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审慎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围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情形,结合项目实际,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即全国范围内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且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员(非本单位、非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对照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围绕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完整、清晰的阐述,提出明确的建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论证意见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征求意见公示材料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异议的相关事项和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

对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经采购需求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简便快速的采购方式,但应遵循高效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后应及时将采购有关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办)备案。

对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进口产品采购。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和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的国产和进口产品对应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情况,采购需求的主要参数指标或者功能应当与具体工作需求密切相关,并逐一说明满足具体哪项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及应用场景的合理性,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情况进行客观详细的论证,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建议采购进口产品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领导小组审议,确认论证结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进口产品采购的,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组织提供申请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选择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一)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1)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对接、办理项目委托事宜。分散采购项目也可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以及采购中心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均需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即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学校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学校指定社会代理机构。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委托事项,组织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会同采购需求单位共同对采购代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需求单位核实、确认,核对、确认无误后,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会签相关部门,采购需求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公开采购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拟订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确认,其他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登录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对发布后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拟发布的采购信息存在涉密、敏感等情形时,属于采购需求单位提供的信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出具评估报告。

对应当纳入涉密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采购管理规定;对经审查评估发现存在信息发布风险,但确需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作隐藏或者规避处理,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风险可控,经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评估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在发布采购信息时提交备查;其他的采购信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邀请供应商。采购需求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环节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及供应商资格条件。邀请供应商基本流程:

(一)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确认采购文件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二)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需求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书面推荐拟邀请的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采购需求单位负责提供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并提供推荐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策,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发出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时间、途径,组织发出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以纸质形式提供的,以弥补制作、邮寄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途径及邀请范围发出采购文件,是否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密封(加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解封(密)、查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泄露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信息。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接收、妥善保管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

(一)委派资格预审工作人员。对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资格预审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确定项目资格预审工作人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出具委托手续。

(二)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需求单位代表原则上选派熟悉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开始前,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确定采购需求单位代表人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出具委托书。

(三)委派监督人员。需要内审部门确定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委托书。电子化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在线监督。

(四)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财政厅同意,采购需求单位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采购需求单位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理由,由领导小组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财政厅同意后,确定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五条确认采购结果。

(一)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二)特殊情况处理。出现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出现影响采购结果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领导小组决策,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馈原因及理由。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采购结果确认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情况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向省财政厅书面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跟踪督促。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项目采购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省本级电子卖场采购管理规定公开采购结果信息,并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公示采购结果。

第二十七条采购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采购需求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需求单位在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草拟采购合同,经法务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履行会签决策程序,正式签订合同。

签订续签合同、定点采购合同按照前述程序组织签订,其中续签合同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的要求,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定点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定点采购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可选择多家),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同时,要重新申请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进行补充合同公告及备案。

(二)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签订后,采购需求单位同时将合同副本及电子文档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合同签订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三)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更正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采购需求单位牵头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履约验收。一般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履约验收;复杂重大采购项目,学校组建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

(一)履约验收流程。

1.验收依据。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和本项目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

2.组建验收小组。对需要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成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

3.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制定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4.出具验收报告。采购需求单位组织验收的,由采购需求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和报告。学校组建验收小组验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小组成员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采购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使用人提供验收意见的方式,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

对学校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

(二)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采购需求单位报法务部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同时,采购需求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验收模式。采购需求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标准和程序。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九条资金支付。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需求单位负责提供支付依据。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直接支付资金的项目,由财务处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至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资料归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鼓励采用电子档案保管,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保存。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第四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询问答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询问,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根据委托代理及协议,对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的询问,告知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涉及应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采购需求单位就询问内容直接向供应商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涉及其他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出答复。询问事项涉及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文件确认程序进行决策后,依法进行更正。

第三十二条质疑答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质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答复质疑,对项目进行处理;确保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委托代理及协议,对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的质疑,告知其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涉及应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其他内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作出答复前,报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审定,涉及改变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和项目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审议。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处理。发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向省财政厅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投诉答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研究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应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的,交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其他内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涉及采购人的,在答复时如实说明。作出答复前,报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审定,涉及改变采购结果的投诉,答复意见由领导小组审议。

省财政厅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依法告知相关参与各方。

收到省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对在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的内控制度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决策程序,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防范采购风险。

第三十六条未纳入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申请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货物5万元、服务和工程10万)以下的,可由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各单位另行制定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购工作按照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调整变动,及时更新完善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附件:2

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行为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预算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属于学校所有或由学校管理的其他资金。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采购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统筹全校采购工作,对需求单位自主采购活动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实施监管。

第四条学校采购包括以下采购活动。

(一)货物采购。指针对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如家具、计算机、产品和实验药品、耗材、低值易耗品等进行的采购。

(二)工程采购。指针对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建筑安装、绿化、景观、消防、安防工程等进行的采购。

(三)服务采购。指针对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进行的采购,如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租赁、维修和保养、工程咨询管理、商务(法律、会计和审计、安全、印刷和出版)、金融、环境、会议和展览、交通运输和仓储、住宿和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

第七条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且采购申请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大于等于60万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如果有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省财政部门等相关文件依据或者批件的,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学校按照主管单位意见统一组织。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且采购申请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于60万元),由学校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服务工程超市等方式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货物采购申请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的、单项服务或工程项目(品目)采购申请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的,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货物采购申请金额小于5万元的、单项服务或工程项目(品目)采购申请金额小于10万元的,实行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其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校内各单位不得将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最新版《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基本要求

第十条集中采购项目和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由采购办按照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十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提供服务。学校按照“市场调研、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遴选、委托。(代理机构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超市等网上平台采购、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需求单位自行采购一般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市场询价。申请金额大于等于3万且小于5万的货物采购,申请金额大于等于5万且小于10万的服务或工程采购,采购需求单位组成3人及以上的市场询价小组,并对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考察。要求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一次性最终报价单。询价小组依据报价单及与网上货物价格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形成有小组成员签字的《询价报告》。采购需求单位履行相应决策机制后再进行购买,所购货物的单价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平台或网上平台的价格,应急抢修类货物采购除外。申请金额小于3万的货物采购、小于5万的服务或工程采购,采取货比三家的简易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市场询价采购通常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二)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直接采购。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采购系统登录电子卖场(货品采购)和服务工程超市(服务工程采购)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流程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具体负责人,由负责人携带需求货物的型号、技术参数等资料到学校采购办,通过登录政府采购网进行直接釆购。

(三)学校物资库领购。日常办公用品等通用物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实际需求量统一采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领购。(901理科科研部门下的个人科研经费和902文科科研部门下的个人科研经费可以自行采购日常办公用品)

第四章 采购实施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实施程序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学校统一组织的分散采购的有关要求。

(一)采购需求单位在申请项目采购之前,应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保证采购预算金额准确合理。

(二)所有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之前,需经审计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审计处审定的预算价和控制价履行招标采购程序。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由采购需求单位自行审定,负主体责任。

(三)采购需求单位应在采购前提出采购申请,需要提交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手续,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物资采购审批表》,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和经费使用情况,并且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到采购办。技术参数审核无误后,采购需求单位向采购办填报相关材料(电子版)。其中涉及进口产品、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单一来源方式、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需要完成相关前置审批程序。

1.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需提前论证。采购项目原则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提交采购申请前,由采购需求单位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论证过程需邀请校外的5位专家签字,其中包括一位法律顾问。采购办负责将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选择具有国际机电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程序。

2.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提前论证。采购项目为科研仪器设备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需在《专家论证意见表》上签字。采购办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单项或批量总额5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采购办以部门集中形式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总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采购合同由采购需求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签订,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账、结算手续。采购需求单位所执的采购合同等材料要建立专档进行保存,作为廉政检查的依据材料。

3.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需提前论证。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国资处委托组织专家,采购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确属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应急抢修等紧急情况下,预算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需求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简便快速的采购方式,但应遵循高效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后应及时将采购有关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采购办根据当月全校总体物资设备采购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集中采购申请,根据省采购办的批复意见做好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按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办会同采购需求单位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的实施要求。

(一)采购需求单位参照学校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自主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自主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

(二)采购需求单位在采购之前,应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保证采购申请金额准确合理。并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标准及价格负责,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应实事求是地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货物类采购推荐使用电子卖场,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使用服务工程超市,如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或紧急抢修类项目,小额零星采购可询价采购,采购额度较大的可采取谈判、竞价等方式采购。

(四)采购单件或批量价格达到3万元货物类采购项目,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应集体研究决策,对采购需求、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的审核确认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五)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应将能够反映采购活动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的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合同签订,其依据为包括合同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承诺、采购评审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告的合同文本等材料,且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单位应在签批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尾款2日前,向采购办提交由采购需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采购项目验收按《哈尔滨师范大学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中的采购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保管。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相关文件由采购办负责归档备查。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的项目,采购相关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采购需求单位自主采购的货物属固定资产的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入库。

第五章 流标及采购争议处置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招标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流标的,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指示意见,重新履行招标程序,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明确要求时要对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参数等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因招标文件条款和招标程序不合理造成的流标,要修改招标文件并调整招标程序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作出书面答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要征求学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原评标专家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八条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实施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第三十条供应商提出询问的,由采购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有效书面质疑的,由采购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进行投诉或举报的,由省财政厅或纪委办公室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投标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采购办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同时通过制定相关规定、优化采购流程等方式督促参与人员依法依规参与学校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必须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而自行采购的,或者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追究采购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或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学校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建筑材料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期刊和教材采购招标暂行规定》、《哈尔滨师范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条例》、《哈尔滨师范大学修缮工程招标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财资〔2022〕8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推动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产业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调配、组织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考评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批、报备手续,以及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组织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资产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工作技能;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报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实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1.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等非实物类的流动资产管理;

2.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校名、校标、校誉、商标使用、互联网域名、IP地址、数字资源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校长办公室展览中心负责文博馆、校史馆、动植物标本馆、地质博物馆、游寿纪念馆等馆藏文物及陈列品等资产管理;

3.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等资产管理;

4.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管理;

4.科研处负责小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5.现代教育技术与实验中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

6.图书馆负责图书和数据库等资产管理;

7.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消防类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

8.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后勤保障设备用房、校园基础设施、绿化植物等资产管理。

9.产业处负责土地、食堂、校内保洁等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校医院负责医疗设备、药品等资产管理;

10.体育科学学院负责校内体育类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

1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未明确归口管理单位的其他房产管理;

12.其他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13.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法人单位资产管理由其自行负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系统建设;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前置审核与使用管理;

(四)建立归口管理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五)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部门)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做好国有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调剂、处置申报、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公共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三)参加资产采购管理中的过程监督;

(四)其他学校授权监督、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各单位应结合学校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重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应当按照省、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经济性、先进性论证。

第十八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决策。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强化预算管理对资产配置的约束,没有预算或超预算不得采购。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省、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资产保管使用场地和使用单位及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信息。出现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调出、退休时,其所用资产须交回原工作单位,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完善资产使用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解决与处理,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利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质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审核和监管,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和学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管理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及时做好学校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学校党委、行政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向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报送各类国有资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状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

第九章 资产管理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各单位和资产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对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条 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制度汇编)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1〕100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财资〔2022〕8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单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

单品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设备,批量价值达到20000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规定,进行分类入账。

第四条来自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被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在学校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入账,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保管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哈尔滨师范大学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管理维护工作,协助经费主管部门开展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检查;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三)负责学校各类固定资产招标、采购、入库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统计,各类固定资产报表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或指派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实物验收;

(三)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使用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维修登记、原值变动等相关事项;对本单位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

(四)每年度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完成学校专项固定资产清查,保证账、卡、物、使用保管人相符;

(五)按要求配备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八条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办理单位内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有关工作;

(二)做好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的登录、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及时完善系统变动信息,督办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四)按管理要求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管人是所保管的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交接。

第十条按照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经费来源、使用方向及性质、用途等情况,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固定资产申购预审、使用效益考核及报损报废审核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批新增固定资产预算,监督固定资产入库,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价及入库

第十一条学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防止积压。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相应调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并重新计算折旧额;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实际余额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实际余额后的金额确定;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评估金额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评估金额入账;

(六)进口设备按合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按规定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添加或改良装置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以上四种情况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发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财务处凭“资产增减值入库单”对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入账前,配置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签字确认,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要出具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经办人联系,办理退换货有关事宜。若超期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前一周内完成验收),对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持捐赠协议、固定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持固定资产清单等盘盈的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入库单)”。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入库时须明确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标签粘贴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检查标签粘贴情况。

第十九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入库时需提交正面、侧面设备全貌照片各一张,其他设备需提交设备全貌照片一张。

第二十条除房屋、土地的原始权属资料存入学校档案馆,使用人留存复印件。其它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及保修单由保管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合理使用、维护,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后勤管理处按建设项目验收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审计后办理竣工交付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空调、锅炉、网络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在安装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配合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需提供附属设备清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明确保管人,实行保管人负责制,谁保管、谁负责。不能明确保管人的公共设施类固定资产,配置时必须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资产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等信息准确无误。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监督交接,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一)保管人退休、调出、辞职等,应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下载的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清单,向继续使用该设备的下一任保管人逐台(件)进行移交,准确无误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在相关业务联系单上签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在岗死亡人员的固定资产清缴手续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

(二)保管人校内跨部门人事变动,应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下载的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清单逐台(件)进行交接。需要跨部门调拨固定资产的,经调出、调入双方资产管理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调拨程序。在学校全员聘任跨部门人事调整时,应在一个月内办妥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三)资产保管人在单位内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变动信息通知单位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及时修改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单位内发生重大机构调整,如分设、合并、撤消等,要在进行资产清查基础上,制定固定资产调配方案,调出、调入单位签字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调出、调入单位按调拨流程办理手续,在一个月内办妥固定资产账、卡、物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交接工作,规范交接程序,保管交接清单等原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学校范围内使用,不得带离学校。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使用的,经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向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维持学校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学校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经营和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及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

(三)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四)管理或指导人员失职;

(五)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六)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应予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固定资产,学生毕业时未还;

(三)在人员、机构变动过程中,因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属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专业鉴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经费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讨论认可,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自费维修或购置原型号设备,无法维修和购置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核算设备折旧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保管人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被盗,涉及资产金额较大的,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处理。

(二)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将有关书面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办理相关报损手续;

(三)由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确定设备维修或原型号设备购买的赔偿方式后,事故责任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并督促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维修或购买设备。如逾期未完成,将暂停办理责任人所在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业务;

(四)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应尽快赔偿,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其及时将赔偿上交财务处。责任人赔偿款如逾期未交,将暂停办理责任人所在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业务。责任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学校从其绩效工资中追偿。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把关。虽到报废年限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能维修使用的应维修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校内调剂后剩余的闲置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造册,按相关规定处置。校内单位之间原则上实行无偿调剂。

第三十六条对外捐赠、转让、出让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依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其他各部门、各单位无权捐赠、转让、出让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不能继续使用且符合报废规定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申报,避免长期积压不报造成新的浪费。符合报废规定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人向单位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员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流程》进行申报,并做好报废的前期准备工作。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待报废固定资产直至回收入库。

第三十八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统一汇总,按上级部门规定程序报批,并按批复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其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包括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据因素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变动等。

第四十一条校内固定资产清查实行年度各单位自查与三年学校全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全校性固定资产清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须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清查与盘点,查明账面数量与实有数量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清查结果汇总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管体系。学校审计处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与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一)未按要求使用、保管,对固定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二)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七)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由各单位按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度汇编中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哈尔滨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汇总、填写本部门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后附鉴定报告、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学期集中申报1-2次,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必须真实、规范、完整、有效。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情况,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申请

1、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成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三人小组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连同“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原始凭证复印件、拟报废资产明细表等书面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2、经学校会议批准需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由相应职能单位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学校会议纪要、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危房鉴定报告)、原始凭证复印件、拟报废房屋、构筑物明细表等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3、经学校同意报废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车辆报废鉴定报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4、经学校同意报废的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质检所鉴定报告)、原始凭证复印件、拟报废资产明细表、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履行报批程序。

1、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2、学校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电梯等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完成校内鉴定、审批程序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需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三、报废资产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应保持其完整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逐台件进行核验、回收。

(二)除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置途径的待报废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并在第三方中介机构公开挂牌拍卖。

(三)待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的竞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并在第三方中介机构公开挂牌拍卖。

(四)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辆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五)按规定程序处置的资产残值运出校外,必须持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核销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上报的报废固定资产,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批复后进行账务核销。

附件:5

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20〕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黑财资〔2015〕6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中包括各种公用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部空间以及学校所属的土地、场地和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是指将学校国有资产在一定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教学科研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广告宣传活动等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后勤保障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规范、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授权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日常出租管理工作由副主任统筹组织实施,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统一管理所有出租行为,建立并逐步完善国有资产出租相应管理制度;

2.制定及汇总国有资产出租计划,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

3.办理出租国有资产的相关审批手续;

4.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出租资产评估,组织履行出租程序;

5.组织出租资产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

6.对出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租金上交,检查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承租人变更等情况,按期收回出租国有资产;

7.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出租有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集中检查督查等工作;

8.负责监督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及做好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职责:

1.负责出租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及归档工作;

2.处理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纠纷。

第八条保卫处职责:

负责对出租资产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1.检查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

2.指导承租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出租方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自检自查、隐患消除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督促并指导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按要求报备;

4.定期监督检查出租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置或向管理单位下发风险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检查出租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台帐,形成隐患闭环管理;

5.及时处理处置出租项目的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事件。

6.督促管理单位要求承租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人员密集场所每学期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技能;

7.监督检查出租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竣工后,建筑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8.监督检查出租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查处擅自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9.负责出租场所周边的秩序管理,查处承租方私自占用公共部位和消防空间进行摆摊设点、经营性宣传及影响校园秩序环境等行为。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职责:

1.对出租项目的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改建、扩建、装修的执行,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改扩建等行为进行制止及处罚;

2.负责对出租项目的大修工程进行管理;

3.定期对出租国有资产相关公用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设施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护;

4.负责水表、电表的安装和计量,按出租合同约定条款收取出租项目的水、电、暖等费用,监督检查承租人违规使用水、电、暖等行为。

第十条产业处职责:

1.监督检查出租项目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情况并进行处罚;

2.按出租合同约定条款收取相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财务处职责:

1.依据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租金,开具收据或发票;

2.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租金上交财政并办理缴税;

3.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租金对账,提供电子发票和缴库证明;

4.办理出租项目的其他财务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审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内部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对国有资产出租的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2.对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单位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

3.其他学校授权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出租的国有资产需指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租金催缴等事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出租

第十四条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省教育厅审批。超出以上标准的国有资产出租,应当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不得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出租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关于公用房产、土地的出租要求。

1.学校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承担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事业功能的楼宇、房屋及构筑物等,应将房产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事业用途,如有闲置应及时交还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需调剂使用或依法依规出租;

2.不得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等名义规避国有资产出租,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办理国有资产出租事宜。

第十七条关于仪器、设备、家具、设施的出租要求。

1.学校尚可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设施等固定资产原则不得出租;

2.确因工作需要或与房产土地同步配套出租的国有资产,经学校研究批准方可出租,出租时应严格履行资产出租审批程序;

3.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出租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长期出租国有资产的程序。

(一)审批程序

1.拟出租资产管理单位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说明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内容、用途、原因、时间等,并提交以下出租申报材料:

⑴拟出租事项的出租方案;

⑵拟出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⑶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出租事项纪要;

⑷其他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哈尔滨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出租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4.对应履行上级审批程序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履行审批手续。

(二)评估程序

1.审批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出租价值评估;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依规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出租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出租程序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批准的招租方式履行招租程序。对需公开招租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执行,对经批准可以不公开出租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

(四)签订合同、交纳租金、交付使用

1.出租资产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采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省财政厅格式文本),未尽事宜可签订附加合同;

2.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缴费时间到财务处交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交纳租金后出租资产管理单位将资产交付承租方使用,资产交付前应对出租资产进行检查,通过录像照相等形式采集原始信息,确认交付资产原始状况。

(五)租期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出租情况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2.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六)资产收回

1.出租合同到期后,出租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收回出租资产;

2.拟继续执行出租的事项,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对经常发生短期出租的教室、机房、会议室、体育场馆、音乐厅、报告厅等场所,应执行审批备案程序,短期出租房间、场地的租金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后统一确定,在每次出租前由场所管理单位说明拟出租场所的对象、范围、用途、时限、租金和水电卫生费等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出租。短期出租项目原则上也应签订协议,由房间、场地的管理单位或对接单位与承租方签订临时租赁协议,租金上交财务。(租金标准和租赁协议范本附后)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和创新创意创业产业园中用于学校科技、创新创意成果转化和学生创业实践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和创新创意创业产业园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自行制定的管理规范执行管理,出租过程应严格规范,出租收益应按相关规定上交,出租情况应每年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等名义进行国有资产出租的事项,应从严履行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应公开透明,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范收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资产收益,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各管理部门对学校出租的国有资产应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其中安全检查、意识形态检查、水电暖使用情况检查、环境卫生检查、经营项目检查等除假期外应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过程应有检查记录,各管理单位应在检查记录上写明检查时间,有无问题,整改意见,整改结果,检查人签字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汇总一次检查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五章 对承租人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校区内承租学校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证照齐全,自觉接受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及使用用途必须与学校批准的招租方案以及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加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业态及使用用途;

2.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或改变出租国有资产的使用性质;

3.必须按照国家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相应执法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做到资质合法、证照齐全;

4.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承租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承租国有资产私自进行改建、扩建、拆分、隔断、装修、私接门斗、上下水改造、电力改造、加装超范围的广告牌匾等行为,如发现学校有权责令恢复原样,并进行处罚;

5.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消防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消防宣传工作,从业人员须掌握消防安全防范“三懂四会”和应急处置基本常识,具备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建立完善安全档案。规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禁止使用超过荷载的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和电动车(含电瓶)室内充电、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等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6.按时交纳水、电、暖、网、物业等相关费用;

7.保持承租场所及周边的公共卫生,爱护环境,对因经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送至指定位置;

8.承租的国有资产内不得开展宗教、传销等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如发现应及时制止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9.严格执行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到期后应及时交还房屋。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处分。

1.骗取国有资产出租审核、审批文件的;

2.为了规避财政部门审批,将房屋拆分出租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备案程序的;

4.未及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

5.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滥用职权对承租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向承租人寻租的违法违纪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私自将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收益损失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如果有违约或者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学校有权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处理措施,有权依据合同和法律追究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有权依法依约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对承租人的处理决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提出,须说明承租人的违规事实及调查情况等信息,要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调查细致。情况说明须由承租人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违规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归口部门上报的违规处罚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