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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03    作者:     来源:     点击: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党支部要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教师等高学历、高职称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既要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也要杜绝不考虑学习成绩任意发展党员的情况。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要把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管理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中之重,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全程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写清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出席人员名单、缺席人员名单及原因,以及会议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支部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同时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质量。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入党申请人的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后,原单位党支部应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并转交现单位党支部,以便现单位党支部接续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但应主动向现单位党支部口头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现单位党支部如未收到相关材料,入党申请人可以向现单位党支部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查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是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它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对未满十八周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十八周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九 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于每学期初集中确定一批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各方面能起到表率作用(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把学习成绩作为重要参考);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程序是:

(一)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且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二)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应由本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总支所属的其它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如班主任、辅导员等。

(三)经党总支(支部)审议后,党支部以书面形式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培养联系人等。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

(五)备案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并按要求进行考察写实。

第十一条 团组织推优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报学院团总支审定。

(三)学院团总支进一步考察审核后,征求校团委意见,由学院团总支对照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和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按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闭卷考试,并将培训及考试情况报党委组织部,考试合格者由党委组织部审批颁发结业证书。培训和考试要以党章、党史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为主。

第十五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思想汇报应亲自书写。党支部要认真对待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热情耐心地帮助他们成长进步。

第十六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考察写实情况应由培养联系人亲笔书写,不得由他人代笔,更不能由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填写。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党员发展计划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写实情况,每个班级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与已发展党员的数量之和一般占班级学生总数的30%,最多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账。党支部要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于每学期初将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调整出去,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支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写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履行培养教育责任、不按时考察写实的党支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缩减入党积极分子规模,减少党员发展名额。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原单位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支部。培养教育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等。现单位党支部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指派专人同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与工作情况。

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重新确定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手续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不予承认;对手续完备,只是材料不齐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请他们及时补齐。

学生毕业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参加党校学习培训材料等一并放入《培养考察材料袋》,由毕业生本人带走。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批复的党员发展计划,按照各学院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和党支部积极分子培养情况分配党员发展名额。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根据学校分配的发展对象名额,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拟于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了解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四)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以教务处的成绩系统排名为准)在班级前50%(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的可适当放宽),单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五)具有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学生和教工分别在本班级和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同意率在三分之二以上);

(六)具有党章所规定的其它党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于每学期初集中确定一次,一般应在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之后进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是:

(一)根据发展对象条件,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以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民意测验等方式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做好征求意见的会议记录。

(三)学生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分别在班级和部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并填写《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民主测评统计表》。

(四)支部委员会将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以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根据发展对象条件,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发展对象人选的数量应略高于本学期党员发展名额。

(五)经党支部审议后,党支部及时将《发展对象备案表》及备案报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情况等。

(六)党委组织部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重点是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并在1周内将备案批复意见通知报备党支部。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七)发展对象公示。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单》。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总支所属的其它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如班主任、辅导员等。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作为培养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可以采取同发展对象一起工作、学习,进行谈心谈话以及向周围群众了解调查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向党支部递交自传。自传是系统地、全面地介绍自己的历史及思想演变过程的书面材料,是发展对象向党组织全面汇报自己情况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党组织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发展对象的重要材料。

自传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经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思想变化过程。其中思想变化过程是自传的主体部分,应尽可能写得具体详细些。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二十九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四)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第三十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一)同发展对象谈话;

(二)查阅发展对象的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函调或外调。

第三十一条 函调材料信由党支部负责邮寄。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形成结论性材料。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个人简历,直系亲属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支委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四)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它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七)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八)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发展对象结合实际撰写学习总结,学校党校组织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党校培训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经党总支审议后,将《发展对象预审表》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发展对象预审表》一式两份,本人档案一份,支部留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甄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现象;

(二)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三)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四)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五)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六)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组织部建立入党志愿书发放台账,台账中的入党志愿书编号与发展对象姓名一一对应。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是党员本人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

(三)填写时均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四)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加页。

第四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内容以及入党介绍人填写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第四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宣布大会的具体议程,提出开好大会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分别表明意见。介绍人的发言应与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致,但可以更具体、更详尽。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它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六)发展对象根据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发放表决票,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前要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表决后要填写《发展党员票决结果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两份,本人档案一份,支部留存一份。

(八)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委会在会前拟定《决议》(草案),会上根据讨论情况进行修改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召开时间和讨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情况,支部书记签名等。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的落款日期必须与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一致。

第四十四条 经党总支审议后,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连同票决情况汇总表、发展党员会议记录本等,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四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审批前,组织部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党委会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同时领取《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按期进行考察和写实。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学校党委批准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可以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预备党员接受党性教育、增强党员意识的重要形式,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备环节。

入党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会场布置应庄重简朴,要按照规定悬挂党旗。宣誓时,党组织可指派一名正式党员作领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均应脱帽持立正姿势,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誓词由领誓人逐句领读,宣誓人齐声跟读,态度要认真,声音要洪亮、激昂。领誓人领读完全部誓词后,提示“宣誓人”,参加宣誓的人员要依次报出自己的姓名。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五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预备党员进一步了解党的性质、现阶段的任务和最终目标、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党的纪律、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不断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二)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使他们明确新时期党的任务和党的基本路线,提高他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自觉性;

(三)进行怎样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自觉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了解他们的政治品质,对党和党的事业的态度;

(二)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对党是否忠诚老实;

(三)考察他们能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参加党校(或党支部)组织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24学时。培训结束后要进行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或培训证明。党支部要把考试成绩作为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 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每半年联系自已的思想实际作一次书面小结。

培养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写实,考察写实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考察写实必须由培养人亲笔书写,不得由他人代笔,更不能由预备党员本人填写。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写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履行培养教育责任、不按时进行考察写时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部委员会审查,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十四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五)其它党组织认为需要延长预备期的。

第五十五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三)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四)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五)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六)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七)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八)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九)其它党组织认为需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第五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培养人(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十七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至两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做好征求意见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在听取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照党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和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第六十条 支委会讨论通过后,对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单》。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职务、接收为预备党员时间、预备期满时间、入党介绍人、预备期集中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经党总支审议后,党支部将拟转正预备党员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通过后即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

第六十二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宣布大会的具体议程,提出开好大会的具体要求。

(二)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三)培养人(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转正提出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

(六)预备党员根据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发放表决票,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要填写《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两份,本人档案一份,支部留存一份。

(八)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委会在会前拟定《决议》(草案),会上根据讨论情况进行修改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通过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召开时间和讨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情况,支部书记签名等。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的落款日期必须与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一致。

第六十四条 经党总支审议后,党支部应将入党志愿书,连同票决情况汇总表、发展党员会议记录本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审批应进行书面请示。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情况,表决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党龄的起算时间,并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审批前,组织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党委支进行表决。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自延长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生毕业时为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和思想汇报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在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发现其是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三个月内发展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原因,并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对调查核实属于突击发展,经现单位党组织进一步考察后,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六十八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事宜,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并及时进行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七十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发展党员的,要追究下列人员责任:

(一)没有准确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未能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入党积极分子存在的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二)没有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三)没有准确掌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未能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的,要追究培养人(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四)未能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五)未能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党总支(支部)书记的责任。

(六)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未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未对党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的,要追究党总支(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